協同立法,讓長三角科技創新“結盟發展”
8月1日,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協同制定、各自通過、即將同時施行的《關于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的決定》。這是長三角首部以協同立法的形式,針對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這一以法治方式破除行政藩籬、凝聚創新合力的創舉,既為區域協同創新豎立了新的法治標桿,更以務實制度設計,為長三角在更高起點上共筑科技創新高地奠定了堅實根基。長三角協同立法的創舉,不僅為區域一體化注入了法治新動能,更向世界展示了中國以制度創新驅動區域協同發展的實踐智慧。
區域協同發展的深層難點,往往在于行政區劃的天然壁壘所引發的“各自為戰”與資源錯配。此次三省一市以協同立法形式為科技創新“結盟”,其首要意義便是以法律力量為區域創新共同體“破壁清障”。它通過“立法步調一致、內容高度契合”的協同原則,以“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精準度,為創新要素的自由流動提供了制度保障。
《決定》的價值更在于其以一系列務實條款直擊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核心課題,將長三角先行先試的有效經驗升華為區域共享的制度保障。從建立長三角基礎研究聯合基金,到優化企業出題的“揭榜掛帥”“賽馬制”科研組織方式,再到建設一體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決定》在機制層面提供了具體抓手。其中浙江首創的“先使用后付費”成果轉化制度寫入《決定》,堪稱區域經驗制度化的鮮活例證。該機制推行以來在浙江催生8000多項成果進入“先用后轉”池,累計免費試用逾2500次,極大提升了成果轉化效率。當這種成熟機制突破一省邊界,成為區域共享的制度資源,必將激發出更強大的協同創新勢能。
然而,“結盟”并非追求同質化,而是尊重差異,在優勢互補中實現協同效能最大化。《決定》文本充分顧及了各方的戰略訴求與資源稟賦,安徽成功將“合作高水平建設國家實驗室和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條款納入上海作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具有龍頭地位,江蘇產業基礎深厚,浙江數字經濟發展迅猛,安徽則坐擁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這一重大戰略平臺。協同立法推動的正是基于各自優勢的“強強聯合”,這種圍繞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的“全要素融合”,讓長三角的科技創新策源力如虎添翼。
協同立法為長三角科技創新結盟奠基,而真正的“盟力”彰顯于后續的扎實行動。上海強調強化在滬國家實驗室的“總平臺、總鏈長”作用;浙江將著力完善高能級科創平臺與大科學裝置共建共享機制;江蘇則計劃圍繞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領域,與兄弟省市共同實施聯合攻關項目。這些舉措均指向一個核心目標:協同增強科技創新的策源力。
唯有以制度性保障打破行政藩籬,讓各類創新要素在區域自由奔涌,才能真正實現“1+1+1+1>4”的聚變效應。未來四地更需在聯合基金高效運作、成果轉化機制無縫銜接、科創平臺深度開放共享等方面持續發力,使《決定》的每一條款都轉化為區域創新版圖上的豐碩果實。(金勝)
責任編輯:華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