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讀:一場精心策劃的圍獵
一紙誘人的央企工程合同,一次赴京拜會“國務院白秘書長”的神秘經歷,最終換來的卻是300萬保證金被吞噬、160萬工程款遙遙無期,以及一場充滿疑云的司法移送。內蒙古鼎利建筑公司負責人高利平,在四年煎熬后發出悲憤控訴:“若不是看在‘白秘書長 + 中鋁’的份上,怎會相信他們?這分明就是詐騙!”
“白秘書長”背書,央企光環下的致命誘惑
2020年初,建筑市場寒意漸濃。中間人王林為高利平帶來了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承建中鋁(鄭州)鋁業有限公司位于河南新密的金豐鋁礬土露天礦剝離開采勞務工程。面對高利平的疑慮,王林拋出關鍵砝碼:“這樣的項目當然需要關系,我主要是依靠國務院的領導打招呼才拿到的。”
不久,王林帶著高利平在北京見到了那位神秘的“國務院白秘書長”。一輛京A87209牌照的黑色奧迪A6載著“白秘書長”姍姍來遲。席間,“白秘書長”話語不多,臨別時一句“你們好好干,別辜負我的信任”,成為高利平心中最重的定心丸。央企背景疊加高層“背書”,疑慮消散。
實地考察更強化了這份信任:工地上所有辦公場所門牌清晰標注中鋁信息,施工現場由中鋁人員管理,國瑞公司的牌子就掛在中鋁礦業新密金豐鋁礬土礦下方。一切看上去板上釘釘。
美麗泡沫破碎:300萬保證金與160萬產值的殘酷現實
2020年4月27日,鼎利建筑與陜西國瑞工程公司正式簽訂合同,約定工程量400萬立方米,安全保證金300萬元。鼎利公司迅速分兩筆將300萬保證金打入國瑞公司賬戶,并組織人員設備進場。
現實卻是冰冷的耳光。 進場后,鼎利公司僅能承接搭建圍擋等零星臨建工程。大型設備長期閑置,工人月均僅兩三天有活可干。高額設備租賃費與人員工資日日消耗,窩工損失慘重。苦苦支撐至2022年5月協商退場,鼎利申報產值920萬余元,并要求返還300萬保證金。
此時,國瑞公司負責人李占軍才吐露“真相”:保證金早已被挪用“疏通中鋁關系”,據稱“送禮近5000萬-6000萬”,項目卻始終未能正常開工。經艱難協商,2023年12月7日雙方簽訂《結算單》,確認國瑞需支付工程款160萬元并退還保證金300萬元,總計460萬元,約定2024年3月30日前付清,否則承擔高額違約金。
然而,結算單墨跡未干,承諾已成空文。 面對催款,國瑞公司推諉稱:中鋁公司低價收走其所有開采的鋁礦,拖欠貨款2000多萬元,致其資金鏈斷裂無力支付。誘人的“借雞生蛋”,最終演變為“雞飛蛋打”。
司法迷局:蹊蹺的巨額花費”與管轄權轉移
迫于無奈,鼎利公司依據結算單約定,于2024年底向公司所在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成功凍結了中鋁公司部分賬戶資金。然而,訴訟進程波詭云譎。
原定2025年3月13日的開庭,突被延遲至3月19日。更離奇的是,3月14日,康巴什法院在被告國瑞公司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主動以“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為由,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此舉令鼎利公司愕然。其律師嚴正指出裁定錯誤:
本案性質非建設工程糾紛,而是基于《結算單》的債務清償糾紛;
合同本質是采礦勞務承包,產生礦石而非工程成果,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結算單明確約定由鼎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康巴什法院具有合法管轄權;
在已凍結被告關聯方財產的情況下移送案件,徒增原告訴累,損害其權益。
為何法院主動“越位”移送? 高利平于2025年4月再赴鄭州追問李占軍,得到了一個驚人的答案:李占軍承認,為了將案件“運作”回河南,“花費巨大”。
這“巨額花費”流向了何處?又是誰在推動這場違背事實與約定的司法移送?當程序公正成為可交易的籌碼,企業的法律救濟之路便布滿了荊棘。
穿透迷霧:誰該為鼎利的困境埋單?
鼎利事件背后,疑點與責任鏈條亟待厘清:
中鋁的角色與責任: 金豐鋁礬土礦采礦權歸屬中鋁,而國瑞公司根本不具備開采資質。中鋁將礦山非法交予國瑞開采,現場聯合辦公更顯示兩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重大嫌疑。法律上,中鋁或需為國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瑞的“空殼”陷阱: 國瑞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其獨資股東明寶公司及原股東魏小龍、宋佳,認繳出資額合計3000萬元,實際出資竟均為0元。國瑞實為空殼公司。魏、宋二人在未實繳分文的情況下轉讓股權,進一步掏空公司償債能力。明寶公司、魏小龍、宋佳依法應在各自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國瑞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司法移送中的“花費”疑云: 案件移送過程中所涉的“巨大花費”,指向可能的利益輸送與司法干預,必須深查。
結語:被碾碎的信任與沉重的問號
對鼎利建筑而言,這場始于“白秘書長”光環下的合作,已成吞噬其生機的黑洞。300萬保證金血本無歸,160萬工程款鏡花水月,疊加高昂的訴訟成本與無休止的拖延,企業步履維艱。
而此事件所折射的更深層危機,是民營企業對與央企合作安全性的恐慌,以及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動搖。當“關系”包裝的騙局能輕易得手,當白紙黑字的約定在權力與資本的合謀前淪為廢紙,當司法程序出現難以解釋的轉向,市場經濟的基石便遭受侵蝕。
鼎利公司的困境絕非孤例。揭開“白秘書長+中鋁+法院”圍獵鏈條的真相,不僅關乎一家企業的生死,更關乎所有在市場中艱難前行的民營企業的信心,關乎我們能否真正筑牢公平法治的營商環境。這沉重的問號,需要更有力的回答。
本案涉及的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577條、第584條: 這是鼎利公司向國瑞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損失(包括預期利潤損失)及違約金的最核心、最直接的合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 這是鼎利公司嘗試突破國瑞公司責任限制,向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明寶、魏、宋)以及涉嫌人格混同的實際控制方/發包方(中鋁) 追究連帶責任的關鍵法律武器。
《民事訴訟法》第35條: 這是鼎利公司質疑康巴什法院將案件移送河南新密法院程序違法的核心依據,認為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這是從刑事角度審視國瑞公司(及王林、“白秘書長”)行為性質的關鍵條款,若查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詐行為,則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399條(民事枉法裁判罪): 這是質疑河南新密法院(或相關司法人員)在案件處理中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行為的刑法依據(需證據支持)。(通訊員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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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羽佳